支振锋:将失德失信纳入“反腐”之中

2014年10月28日07:30  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

  支振锋

  近两年,中国反腐败进入新的历史阶段。但也要留意到,大规模的反腐败造成了一些后果。比如,部分官员积极性受挫,滑入惰政、怠政;众多干部被查,可能导致涉案单位人心浮动。大规模的反腐败还被外媒讥为有政治斗争和算计之嫌。在中国不能全盘复制西式法治的背景下,反腐必须要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思维。

  人类反腐经验表明,权力制约、严格问责与透明政治,是治理腐败的不二良方。但对于我国而言,除了构建一套高度透明、切实问责、监督制衡的现代治理体系外,还要对腐败有新的思维和新的认识。“腐败”是一个道德用语,而非法治术语。当前所言的反腐败,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:一个是反公职人员的职务性违法犯罪,另一个是建设政府的执政伦理与官员的行政伦理。前者是法治的轨道,后者是德治的轨道,应该双轨并进,相互配合,既不能单打独斗,也不能混为一谈。

  执政党的纪律部门应担负起执政伦理和行政伦理建设的使命,以形成中国现代公共道德治理体系。对党员干部来说,无论是基于执政党的党章和纲领,还是基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,都应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道德伦理要求。普通公民失德,不过是构成对个人社会信任和品性的贬损;但党员干部的失德,则因大多具有公共性而必须承担责任。相应的问责,就应由执政党的纪律部门来负责。

  当前执政党纪律部门重点聚焦于打击职务违法和犯罪的“腐败”,客观上使得党政干部大量奢侈浪费、口不择言、文过饰非、推诿扯皮、谎报瞒报、作风粗暴、言而无信、懒政怠政、脱离群众等失德、失信、失言行为,因为一般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的地步而得不到重视。结果是一方面对公民大力提倡核心价值、进行道德教化;另一方面,不少党员干部自身却是道德水准低下。

  笔者认为,官员的职务违法和犯罪的预防和惩处,可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;执政伦理、行政伦理建设与官员失德行为的惩处,则交由执政党的纪律部门。这样,一方面使反腐真正实现制度化、常规化和法治化;另一方面,将职务违法犯罪与失德失信都纳入到“反腐”之中。国家司法机关与党的纪律部门双轨并进、分工配合。法治与德治并重,实现官场廉洁公正,推动全社会风清气正。▲(作者为《环球法律评论》杂志副主编)

(编辑:SN090)

文章关键词: 失信 反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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